大学章程有三方面关键内容:一是界定大学与外部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是划定政府权力边界和大学自主权范围;三是规范大学内部的权力边界和运行规则。大学章程是政府依法治教和大学依法治校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实现大学治理法治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目前的大学章程还有一些深层次问题亟需解决,需要从实现大学治理法治化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的问题。
第一,要确立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大学的章程还没有实现法律化,一方面无法作为大学治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还不具备法律效力。大学章程要获取法律效力,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提交给有立法权的机关审议、通过和公布,转化成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或赋予部分重点大学行政规章制定权,使其制定的大学章程取得行政规章地位。只有实现法律化,大学章程才能真正成为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和解决法律纠纷的法律依据。
第二,大学章程需要明确大学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的大学章程还没有对大学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只是依托“办学自主权”对大学的办学权利予以规定。这不利于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只有当大学的法律地位与大学章程的法律法规性质相匹配之后,才能发挥大学章程的作用。
第三,要全面认识大学章程的作用。大学章程的约束对象包括大学、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大学章程不只是大学“宪法”,既要约束大学严格按大学章程办学,也要约束政府部门的大学管理行为,甚至要约束所有与大学打交道的法律主体。
本文系作者在“学者论坛”上的报告摘编
作者:张应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官网